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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本源施月燿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訴人
黃蓁蓁
上訴人
孫道遠
被上訴人
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 年5 月2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並業於同年6 月1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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