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黃蓁蓁
- 上訴人
- 孫道遠
- 被上訴人
- 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 年5 月2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並業於同年6 月1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