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告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恩慈
原告
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玠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被告
張啓鴻

      鐘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鐘玉桂提出新證據,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