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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告
永雋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稚貽原告黃玫瓈.
被告
劉維祺

      楊傑壹

      何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永雋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黃稚貽及劉維祺清償借款。而原告與被告永雋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黃稚貽及劉維祺,就上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當事人,就本件法律關係,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追加承接上開債務之楊傑壹、何樹人為被告,所追加之被告既係承接債務,仍受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有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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