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9號
- 異議人
- 即原告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與彭詹吉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89 號第一審判決,聲明異議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及補充判決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及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審理伊與彭詹吉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故意違背一造辯論、明顯偏頗、枉法裁判,請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憲法第24條等規定,命彭詹吉環賠償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爰具狀聲明異議及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確定判決,除有法定情形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外,當事人不得更以該確定判決之當否為爭執,若無上述法定情形,憑空指摘原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或審理疏漏,不問以何程式聲明不服,均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12 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第9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係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訴請彭詹吉環賠償非財產之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為異議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自無異議人所指裁判脫漏之情形,且異議人所援引之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憲法第24條等規定,亦非得聲請補充判決之依據,則異議人以此聲請補充判決,顯屬無據,應予駁回。次查,異議人前對於本院所為前開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5 月28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110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參酌上開判例見解,除有法定情形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外,當事人不得更以該確定判決之當否為爭執,故異議人所為之聲明異議,於法亦有未合,應併予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