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號
- 原告
- 名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曉菁
- 被告
- 南京可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