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杜丁龍、李怡芳
- 當事人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邑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號原 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被 告 邑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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