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 原告
- 艾莫雷沙德即AMR RASHAD
林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於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欠缺,並以繕本直接送達被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