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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告
艾莫雷沙德即AMR RASHAD

林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於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欠缺,並以繕本直接送達被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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