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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蕭錫証

  • 當事人
    RASHAD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原 告 艾莫雷沙德即AMR RASHAD 林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於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欠缺,並以繕本直接送達被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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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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