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艾莫雷沙德(AMR RASHAD)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先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另關於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規定,上開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