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06號原 告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慶啟群律師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訴訟代理人 蘇欣榮 被 告 楊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具狀說明以下事項: ㈠原告起訴之對象是「和毓工程行即朱建和」(因和毓工程行係負責人朱建和獨資設立),還是「楊國正」個人? 被告請具狀說明以下事項: ㈠對於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支付命令之異議狀,具狀人 載為「朱建和」。請說明楊國正有無聲明異議之意思表示?是否由朱建和代理楊國正聲明異議,抑或朱建和係為自己聲明異議? ㈡與原告締訂矽利光原料買賣契約之人,應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