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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告
陳劉蓬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告
狀元庭園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煥堂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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