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 原告
-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唐夏子
- 被告
- 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阿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