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周唐夏子 被 告 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阿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