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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告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唐夏子
被告
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阿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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