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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萬6,8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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