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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訴人
聯和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劍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陸拾肆萬零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零貳元,以上共計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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