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5號
- 上訴人
- 聯和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劍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陸拾肆萬零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零貳元,以上共計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