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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百鐵鋼材企業有限公司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20號原   告 百鐵鋼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碧 被   告 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100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出貨單、請款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在庭所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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