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22號
- 原告
- 王冠懿
- 訴訟代理人
- 洪巧玲律師
- 被告
- 科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進
- 被告
- 柯世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22號
黃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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