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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22號

原告
王冠懿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告
科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
被告
柯世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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