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黃靖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陸萬元,尚應補繳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