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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黃珮禎

  • 當事人
    黃靖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黃靖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陸萬元,尚應補繳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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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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