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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黃珮禎

  • 當事人
    黃靖博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黃靖博 訴訟代理人 黃筱雯 潘統綸 黃幼薰 被   告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明 訴訟代理人 張簡正裕 王展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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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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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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