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黃靖博 訴訟代理人 黃筱雯 潘統綸 黃幼薰 被 告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明 訴訟代理人 張簡正裕 王展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