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袁國運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佩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被 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新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峻立律師 趙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同意離職協議書第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