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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發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原告因與被告何瑜珍、花函瑛、游登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柒拾萬柒仟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扣除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00 萬元及新臺幣250 萬元
1.美金100 萬元經換算為新臺幣2,920 萬7,000 元{計算式:10
 0 萬美元×29.207(視為起訴日即100 年4 月13日臺灣銀行牌
 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20 萬7,000 元}。
2.29,207,000+2,500,000=31,7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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