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勝律師
原告因與被告何瑜珍、花函瑛、游登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柒拾萬柒仟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扣除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00 萬元及新臺幣250 萬元 1.美金100 萬元經換算為新臺幣2,920 萬7,000 元{計算式:10 0 萬美元×29.207(視為起訴日即100 年4 月13日臺灣銀行牌 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20 萬7,000 元}。 2.29,207,000+2,500,000=31,70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