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勝律師
- 被告
- 游登瑋
- 被告
- 花函瑛
- 被告
- 兼上二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何瑜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已於不變期間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3 項之規定,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於聲請調解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