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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發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告
游登瑋
被告
花函瑛
被告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瑜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已於不變期間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3 項之規定,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於聲請調解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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