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家媛

      郭宏義律師

      張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物料買賣合約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事務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不附理由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既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為言詞辯論,自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同,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