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黃瓊城、李憲章
- 原告松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松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城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王寶輝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瓊成」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瓊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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