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原告
- 謝立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成律師
- 被告
- 方九霖
- 訴訟代理人
- 孫銘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泝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 被告
- 鍠丞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昇佑
- 被告
- 沈立杰
- 訴訟代理人
- 沈木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二之3.Ⅰ. 關於原告先位聲明①②③④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方九霖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8 萬8879元,及自民國99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五㈠之3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6,063,410 元」及六㈠之3 「被告(連帶)原告之損害6,063,410 元」,應更正其金額為858 萬88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