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琳義 人 被 告 葉楊素鳳 葉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