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賣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陳曉昱 訴 訟 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高士三 曹萬佳 曹福堂 曹明德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曹萬鼎 高雅敬 被 告 曹根禎 曹程翔 曹宏瑋 郭家凰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隆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秀蘭 被 告 曹祖恩 53號7樓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曹根瑞 兼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53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查明陳報:共有人之名稱為「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或「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