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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賣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 原告
    陳曉昱
  • 被告
    高士三曹根禎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祖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陳曉昱 訴 訟 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高士三 曹萬佳 曹福堂 曹明德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曹萬鼎 高雅敬 被    告 曹根禎 曹程翔 曹宏瑋 郭家凰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隆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秀蘭 被    告 曹祖恩 53號7樓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曹根瑞 兼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53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查明陳報:共有人之名稱為「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或「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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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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