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李美月即天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三月二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1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4,914元 │EC0000000 │98年11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