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聲 請 人 李美月即天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 │1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4,914元 │EC0000000 │98年11月2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