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永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州 代 理 人 張世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華瑋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永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34,500元 │EC0000000 │99年9月30日 │ │ │司 陳膺州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