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朱永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億品資訊有限公司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42,000元 │OY0000000 │99年11月20日 ││ │蔡勝宏 │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