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唯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昭昉
- 代理人
- 萬世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86 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 │1 │光正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2日 │99年11月10日 │531,090元 │SH0000000 │ │ │ │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