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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
信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閔
代理人
康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1 │達興龍布料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67,833元 │CA0000000 │99年11月30日 ││ │呂政儒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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