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 聲請人
- 信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閔
- 代理人
- 康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1 │達興龍布料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67,833元 │CA0000000 │99年11月30日 ││ │呂政儒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