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聲 請 人 信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閔 代 理 人 康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 │1 │達興龍布料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67,833元 │CA0000000 │99年11月30日 │ │ │呂政儒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