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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請人
陳哲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8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鉦原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1,520元 │AD0000000 │99年7月15日 ││ │司 胡月美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2 │鉦原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9,997元 │AD0000000 │99年7月5日 ││ │司 胡月美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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