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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林美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代 理 人 林美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謝達人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李連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70,000元 │AU0000000 │98年5月20日 │ │ │ │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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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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