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聲 請 人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代 理 人 花佳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 │1張 │100000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