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王本源
- 當事人睿宇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聲 請 人 睿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吳華瑋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UA0000000 │100年1月31日 │ │ │ 吳俊源 │限公司士東分公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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