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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請人
睿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UA0000000 │100年1月31日 ││ │ 吳俊源 │限公司士東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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