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睿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UA0000000 │100年1月31日 ││ │ 吳俊源 │限公司士東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