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勝利微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代 理 人 胡紹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詹佳佩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 │DD0000000 │99年2月11日 │ │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