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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請人
陳學磊
代理人
陳泳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仟股 │1張 │1000股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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