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9號聲 請 人 張宜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