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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 原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訴訟代理人 趙淑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何婉菁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449,400元 │HH0000000 │99年6月30日 │ │ │司 張永豐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 │ │ │ │ │ │司 │ │ │ │ ├─┼─────────┼─────────┼─────────┼─────────┼─────────┤ │2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750元 │HH0000000 │99年6月30日 │ │ │司 張永豐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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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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