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佳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洲
- 代理人
- 劉淑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8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57,000元 │CG0000000 │100年7月8日 ││ │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公司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