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93號聲 請 人 韓朝蘭即冠強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玫熹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9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五洲彩色製版印刷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48,649元 │FK0000000 │100年8月7日 │ │ │份有限公司 柯吉德│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