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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文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筆
代理人
洪淑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振發國際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8,875元 │MJ0000000 │99年3月31日 ││ │宣玉蟳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司 │ │ │ │├─┼─────────┼─────────┼─────────┼─────────┼─────────┤│2 │振發國際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8,875元 │MJ0000000 │99年6月30日 ││ │宣玉蟳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司 │ │ │ │├─┼─────────┼─────────┼─────────┼─────────┼─────────┤│3 │振發國際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8,875元 │MJ0000000 │99年9月30日 ││ │宣玉蟳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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