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7號
- 聲請人
- 樺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文鎮
- 訴訟代理人
- 王善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上午
10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雙向公關顧問事業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600,000元 │CC0000000 │100年8月31日 ││ │份有限公司 周欣欣│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