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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請人
樺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鎮
訴訟代理人
王善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上午

10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雙向公關顧問事業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600,000元 │CC0000000 │100年8月31日 ││ │份有限公司 周欣欣│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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