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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松
代理人
錢艾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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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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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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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葉碧雲  黃財源  │                  │92年9月30日           │92年11月30日          │120,000元       │TS020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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