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松 代 理 人 錢艾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玫熹 ┌──────────────────────────────────────────────────────────────────┐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3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 │1 │黃葉碧雲 黃財源 │ │92年9月30日 │92年11月30日 │120,000元 │TS02012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