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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請人
柯見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業已自行繳納新臺幣(下同)57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是聲請人顯有溢繳57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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