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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萱、廖.

勳、張恭銘、陳昭衛、吳景弘、許銘財、謝明燈、顏銘憲、黃亭

愷、曾建銘、陳厚甫、葉育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

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柒佰零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585,532 元+691,456 元+678,115 元+514,772 元+61,468元+84,907元+217,148 元+308,090 元+320,112 元+247,931元+326,475 元+91,177元+171,188 元+244,543 元+111,758 元=4,654,672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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