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原告
- 蔡榮膺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若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丰律師
- 被告
-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雅添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