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永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