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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5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57號

聲請人
周添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名鐘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名鐘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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