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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聲請人
全日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法院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當視本票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臺抗字第145號判例參照)。次按記名本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行使權利時,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為權利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既非附表所示之本票上票載受款人「鄧瑞臨」,亦非被背書人,故不能證明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自不能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從而,按諸上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1 │98年11月27日 │100,000元 │98年11月26日 │TH0000000 │├─┼───────────┼───────────┼───────────┼────────┤│2 │98年11月27日 │348,579元 │98年11月26日 │T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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