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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

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

聲請人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煉
代理人
王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鄭桃之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聲請人於本案之利害關係及其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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