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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國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聲 請 人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煉 代 理 人 王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鄭桃之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聲請人於本案之利害關係及其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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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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